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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根據房產證麼

離婚財產分割根據房產證麼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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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加上名字就能參與財產分割麼

大多數人認為,對於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產權房屋,另一方加上名字,可理所當然地享有二分之一的產權。通常來説是這樣,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是按份額分配,一般都是均等的分割,那麼也有加名特別的約定,比如説你的房子比較大,這個房子的價格是過億的房價,規定你只有十分之一的房,所以加名時會規定你只有這個份額。

司法實際的判例中,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結婚的年限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 因此,夫妻雙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同時,可通過協議明確確定每個人在房屋所享有的產權份額,以此確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的比例。有這樣的協議,房屋的產權才可得到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