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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復原費

法律1.4W
夫妻共同財產復原費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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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復原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復員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照我國法院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屬於軍人個人財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一次性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所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即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夫妻關係存續年限×[復員費總額÷(70-參軍的實際年齡)],該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除此之外,應屬軍人一人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並不是所有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像這裏的買斷工齡款通常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因此日後要是夫妻離婚的話,這部分財產就不能要求進行分割。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