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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給子女但是有借款是否可以變更登記

離婚房產給子女但是有借款是否可以變更登記

一、離婚房產給子女但是有借款是否可以變更登記?

按揭房產由於涉及銀行債權利益,所以在還清貸款以前不能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夫妻婚後所買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房產與孩子無關,如果夫妻雙方均同意,可以將房子贈與孩子。

但值得注意的是,夫妻決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孩子後,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以到房屋登記部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若孩子未成年,辦理時須提交其監護關係證明和監護人身份證明,並在《房地產證》上備註其法定監護人姓名。由於未成年人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在處理該房地產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二、夫妻離婚房產貸款還未還清怎麼分割?

離婚時房貸未還清,房產的分割問題,要根據房屋購買的時間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房屋購買於婚後。這種情況下,房屋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未還清的房貸也就屬於,在離婚時,房產與房貸一併分割。

(二)房屋系一方購買於婚前。這種情況下,根據於誰的名下,又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

1、於婚前付款買房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下的房產分割,第10條第2款有明確的規定,即“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顯然,這種情況下,房屋應歸婚前付款買房一方,但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婚前付款買房方給予補償,同時,尚欠的房貸也由婚前付款買房方承擔。

2、於夫妻雙方名下。這種情況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尚欠的房貸也就屬於,離婚時,房產與房貸應一併分割。至於一方於婚前所付的房款,應作為債權處理。

三、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其實,就算是夫妻之間要相互變更房子的產權,在涉及到有貸款的情況下操作起來也不是那麼的方便的。因此,房產在法律上歸屬於子女的情況是隻能建立在夫妻雙方把貸款全部都結清了的情況下,這樣房產過户給子女的約定才能夠真正發生法律效力,因為不辦理過户只形成書面約定也沒有任何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