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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家庭三年後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組合家庭三年後離婚財產怎麼分?

組合家庭三年後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般是均等分割共有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再婚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所得(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是有夫妻關係的當事人夫妻關係的解除。因此 ,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係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適用《婚姻法》第 31 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表明其無合法的婚姻關係而立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夫妻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其他有關離婚的事宜,包括離婚後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夫妻可以在自願離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諒互讓、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協商,妥善解決。

3、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係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離婚行為而言,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4、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必須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即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則不能通過行政程序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事實上有些組合家庭根本就是屬於非法同居的關係,那這樣的話就不能稱之為離婚,到時候應該就是散夥或者説分手而已,這樣一來,分割非法同居期間的這些財產的話,家裏面共同購買的財產兩個人可以平等的分割,但一般也是各自的收入,歸個人所有的。

標籤:財產 家庭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