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安置房有分嗎
很多人想了解如果夫妻雙方離婚的話,可以分安置房嗎?要回答這個問題的話,我們首先就要了解一下安置房的定義了。
所謂安置房,就是政府在建設城市道路、公共設施等項目的時候,多數時候會佔用到居民的住房,需要對這些住房進行拆遷,政府為了安置這些拆遷户而修建的房屋就是安置房。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在結婚之期,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的個人房產,在結婚以後因為政府的相關征收政策而被徵收的話,夫妻雙方可以以產權置換的方式獲得安置房,並且可以不用交任何費用。徵收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的人有責任給予被徵收擁有被徵收房屋所有權的人公平的補償。被徵收人是指被徵收房屋的原所有人。所以根據這種情況,安置房僅僅是婚前個人財產形態的一種轉化,它的價值的取得是在結婚之前,並且是以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為基礎,所以安置房仍然屬於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的。
如果在結婚之期,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夫妻雙方結婚後由於徵收政策被政府徵收的話,夫妻雙方可以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得到自己的安置房,但是因為安置房與被徵收的房屋在面積、位置、結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這使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之間形成了一定的差價,而且這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出錢結算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仍然不能改變安置房是原來被徵收房屋所有人中的一方的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如果是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使原一方婚姻的財產出現了增值,那麼婚姻的財產增值的部分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
如果在結婚之期,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夫妻雙方結婚以後因為政府的徵收政策被徵收的話,夫妻雙方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安置房,但如果是安置房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則安置房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
此外,夫妻雙方婚前其中的一方的父母的個人財產,如果在夫妻雙方結婚以後被拆遷的話,其中的一方的父母將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話,安置房應被認為是對子女的贈與。在這個情況下,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前其中的一方的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話,這個出資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共同的贈與。但是有一種情況除外,就是其中的一方的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中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拆遷安置房就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婚前其中的一方的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夫妻中的一方的話,那麼拆遷安置房就屬於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離婚了安置房能不能分,需要看房屋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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