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離婚財產公證處公證流程是什麼
公證的一般程序由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出證)三個基本環節構成。此外,還包括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期限、公證收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序、公證檔案、公證的複議和申訴等內容。
1、申請。
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3、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4、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二、合同公證重點審查什麼?
合同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對合同進行法律監督的一種手段。當事人申請合同公證,應當向公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合同的原本。公證機關受理後,應根據民法、經濟民法典、勞動法等實體法的規定,重點審查:
1、合同當事人各方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否遵守了國家的法律,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國家計劃的要求,是否貫徹了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等。
3、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符合實體法的有關規定,合同條款是否齊全文字表達是否明確、具體。
4、簽訂合同的手續是否完備。公證機關經過審査,認為當事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既真實又合法的,即可出具公證書。
公證處對任何前來申請公證的相關事宜的辦理流程都是一樣的,唯一的差別就是濟南當地的公證機構制定的收費標準不是有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同時,就算當時兩個人也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了,可事後經查明無論是辦理公證還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條款都是受到另一方的強迫的話,有公證書也無濟於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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