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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回遷安置房權益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離婚時回遷安置房權益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一、離婚時回遷安置房權益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1、被拆遷房屋是婚後共同財產,拆遷安置房也屬共同財產。

被拆遷的房屋如果是夫婦婚後共同財產,那麼拆遷所得到的安置房和補償款都屬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這種情況比較簡單,此處不再詳述。

2、被拆遷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拆遷安置並未因另一方而多得補償。

這種情況拆遷安置房仍應視為一方的婚前財產。拆遷安置房是拆遷人給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屋被拆的補償。故該拆遷安置房的物權實際上是由被拆遷房屋的物權轉化而來。根據物權效力的延伸理論,婚前財產並不因財產形態的變化而改變其性質,因此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被拆遷後所換得的拆遷安置房仍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3、被拆遷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拆遷安置因另一方而多得了補償。

此時拆遷安置房包含“物”與“人”雙重因素,系由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組成,雙方均應分得適當份額。

優惠購買面積為例,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房屋被拆遷後,一般都採取補償款與優惠價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即一方面根據被拆遷人原有房屋的具體價值給付相應補償款,另一方面根據原房屋居住人口數確定被安置人所能夠以優惠價計算的安置房面積。根據上面的例子可見拆遷部門允許被拆遷人根據人口數以優惠價購買安置房,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對人的補償。

由於這種補償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按照婚後房屋居住人口數確定,故夫妻雙方都屬於被安置對象。

此時離婚分配拆遷安置房時,對房屋的補償那部分歸一方個人所有;對人的安置部分應誰的份額歸誰所有。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説,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