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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另案處理是否可以

離婚財產分割另案處理是否可以

法院在處理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的時候,一般除了要對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作出判決以外,還會對孩子的撫養權,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的這些問題都一併的作出判決。但是有些時候,有些夫妻也想針對財產分割的問題專門的進行處理。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離婚財產分割另案處理是否可以?

一、離婚財產分割另案處理是否可以?

這種做法一般情況下是不合適的,應當在判決離婚的同時,處理好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問題,因為離婚案件是一種很特殊的案件,是複合訴,就是説一個案件處理三個問題: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無論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這三個,法院都應當主動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般情況下,法院對於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不會另案處理的。離婚案件是屬於複合訴。在一個案件判決的時候會同時處理三個問題。不過如果説在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其中一方存在對財產轉移的現象,這種特殊情況也可以進行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