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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子離婚怎麼判?

婚前買房子離婚怎麼判?

關於婚前買的房子在離婚的時候應該怎麼樣處置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夫妻雙方的一方在結婚之前買了房子並且擁有了這個房產的產權,無論買房的購房款是不是已經全部支付完畢了,房產都歸產權房所有。對於兩個人結婚之後使用夫妻婚後使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來支付購房款的其中一部分的情況,在離婚進行分割房產的時候,獲得房產的一方應當要給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賠償。

而對於兩個人在結婚之後一起買的房子取得房產證的情況,則雙方共同購買房子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但是即使是這樣,如果夫妻一方在兩個人結婚之前已經把買房子的錢給支付完畢了,這樣的情況就屬於完成了交易,合同也履行完畢了,這時候,即使買房子的人還沒有取得房產證,這個房產也是屬於買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之後房產應該是歸買房一方所有。 面對這樣的情況,新婚姻法司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在結婚之前,夫妻其中的一個人已經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並且是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來支付房子的首付,並且在銀行辦理相關的貸款業務,結婚之後還房貸用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房產登記於首付房名下。離婚的時候這個房產就應該由雙方進行協議處理,如果雙方協議失敗了,也就是無法協議對房子作出處理,法院就可以判處該房子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所有。還沒有還清的房貸也是由產權登記一方來還並且規定為個人債務雙方在結婚之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共同進行還貸支付的款項和相對應財產增值的部分,在離婚的時候有產權登記的一方要對另外一方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所以,這個時候所登記購買的房產歸登記一方所有,而共同還貸的房款以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

面對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在離婚的時候如果登記方承認這所房子是由夫妻雙方在締結了婚姻關係之後共同購買的,就可以按照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但是如果登記方不承認買房子的時候另一方有出資的,而且沒有登記的那一方沒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購買房子的時候有出資事實或者無法證明出資不是他人贈與的,則所登記的房產還是屬於登記方所有,在離婚的時候進行房產分割時,登記的一方只需要對另一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就可以了。

另外一種特殊的情況就是,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購買房子的時候,房款的部分或者全部是由其中一方的父母承擔,但是卻將房子的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就應當屬於其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而夫妻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另一方是沒有權利請求分割房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