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買房子離婚怎麼判
就當前的情況來看,夫妻中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先行購買了房產的情況比較多,但具體的情況其實也是蠻複雜的。就包括一方婚前給首付婚後夫妻還貸,或者一方婚前買房但登記在父母名下。而在離婚的時候就有可能涉及到對房產的分割,那麼一方婚前買房子離婚怎麼判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時房產怎樣處理
我國《婚姻法》對於夫妻財產實行婚後所得共同制原則,因此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一方婚前買房子離婚怎麼判
對於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預售合同的買受人為該方且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無論該房是按揭貸款購買還是一次性付款購買,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但也有例外,一方婚前購買房屋,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資購買,僅名義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離婚承租房怎麼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3、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如果認定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自然在離婚的時候就是可以要求進行分割。不過即使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但就婚後房產的增值部分,其實另一方也可以主張分割,這是容易忽略的地方,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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