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離婚房產分割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加名離婚房產分割怎麼規定?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由登記的權利人享有。雙方在辦理房產證時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夫妻雙方已經對房產的所有權做出了處分,即將部分產權給予孩子,使其成為共有權人,該處分行為經過房產部門登記,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該房產的共有權,如果在房產部門登記時對三人的產權份額沒有約定,則是三人各佔三分之一的份額。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為孩子保留其應有的份額,也就是説夫妻雙方只能各自分得該房產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屬於孩子的財產,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代為管理,但不得侵佔、挪用,非為孩子的利益不得處分。因此,即使孩子由女方撫養,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對於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只能夠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更不能佔為己有,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孩子合法的財產權利不受侵害。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房後,該房屋便成為其個人財產,父母無權擅自處分。即便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產,父母也須提供合法證據。否則,日後一旦孩子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不但可以要求父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房產中介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法官説,雖然父母離婚時無權處分該房產,但父母離婚後,父母中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與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
怕孩子長大後不孝順趕父母出門,能把已在孩子名下的房子變更到父母名下嗎?
既然房子已是孩子的財產,父母作為監護人只能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才可以處置房產。
如果父母想把房子變更在自己名下,等於是要把房子回贈給自己。這是在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因而是不可以的。
孩子名下的房產日後若升值,在孩子未成年時,父母能否將其變賣呢?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上述條款説明,孩子名下的房產就是孩子的財產,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不損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例如父母不能將房屋贈送給別人,也不能以低價出賣。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父母若為了孩子的合法利益則可以處分孩子的房產。比如房子升值,賣房能為孩子帶來更多收益,則可以代為處置,但相關收益應歸孩子所有。
再比如孩子在教育、重大疾病需要大筆的錢時,父母可以出賣已在孩子名下的房產,但錢一定要用在孩子身上。
隨着房價的上漲,夫妻之間最主要的財產,房子的歸屬問題成為了人們日益關注的焦點,雙方離婚之後,必然伴隨着財產的分割,所以對於這方面的瞭解必不可少,一般屬均等分割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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