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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十幾年回來分財產還可以起訴嗎?

一、離婚十幾年回來分財產還可以起訴嗎?

離婚十幾年回來分財產還可以起訴嗎?

一般不能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在法律上規定了重新分隔財產的訴訟有效期是兩年,即如果超過兩年,司法機關可以不予受理。離婚的財產糾紛及撫養權應當由雙方協商決定,無法協商決定的可以通過司法機關判決來解決糾紛。根據《民法典婚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應遵循原則是怎麼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了之後對於任何一方都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但前提也要在規定的時效之內,如果已經存在有十幾年而再來分,那麼這個情況已不能更好的判定,所以,對於當事人保障自己的權益也一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