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如何規定離婚房產分配?
《婚姻法》已廢止,有關離婚房產分配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雙方需要根據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分割處理,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屋,也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離婚時對於該房產的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先行協商,如果雙方可以達成一致意見,那麼法官都會予以認可。如果雙方有爭議,達不成一致意見,因為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則處理。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無論登記的是一方名下還是雙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協議存在,該房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法院也會按照均分的原則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如何確定雙方所得的房產份額時,法院也可能會考慮到雙方出資中是否包含個人財產,照顧婦女兒童原則,照顧對家庭貢獻較大一方等因素在分割比例上有適當的傾斜。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是需要對有關房產進行分割處理的,但不同的房產類型和房產的價值情況所認定的分割情況是不同的,特別是對於有關離婚的具體情況也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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