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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民俗離婚財產分割方式

農村民俗離婚財產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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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城鄉文化差異較大,而且農村存在許多特殊的政策和現象,這就導致在農村生活的人們離婚時可能有不同於城市的財產分割方式。這些方式有的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因而是無效的,但也有需要被尊重的財產分割方式。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關於農村民俗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知識。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離婚分割

(一)農村離婚婦女兩頭無地

農村離婚婦女在孃家和婆家都沒有宅基地,所以很難享有宅基地權益。大多離婚及喪偶婦女面臨不能分割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分割房屋所有權,又不能申請到新的宅基地的境地,婦女出嫁後,由於土地調整政策影響,嫁入村沒有分配承包地,而嫁出村以户口已遷出為由,收回承包地。

(二)農村離婚婦女在婆家只是空掛户,實際上沒有獲得土地權益

離婚婦女不居住在婆家,個別村雖保留了土地,但土地和相關權益歸男方,離婚女方實際上是空掛户。

(三)離婚女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請求得不到應有的支持

由於現行《婚姻法》與《土地管理法》在財產保護制度方面未能很好銜接,基於對個人婚前財產的保護,一般不會支持離婚婦女的宅基地權益。

(四)成為户主的農村離婚婦女不能長期擁有土地權益

有些村子規定,離婚婦女一旦其所撫養的子或女成家,要麼户主自然轉為其兒子,她本人的土地和相關權益都喪失,要麼就將土地收回。

農村離婚婦女難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直接導致了農村離婚婦女的身份和生存危機,束縛了農村婦女的婚姻自由,從而進一步滋長了農村重男輕女的生育觀。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離婚分割

(一)正確理解“一户一宅”

通俗的看,“一户”應為一家,“一人”為一口,不能稱為一户。結婚是男方獲得宅基地的條件之一,不論宅基地是在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都應視為雙方共同財產來處理。

如果能夠這樣理解,那麼在出現離異或喪偶等情形時,作為配偶的婦女應有權對宅基地的使用權進行分割。

(二) 完善相關規定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財產是婚姻關係解除時雙方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不論是《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是《婚姻法》,都對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進行了規定。

目前城市周邊的農村已經進行了城市化改造,比如將鄉、鎮改為街道辦事處,村改為社區,農民也改稱為社區居民,以往賴以生存的農田變為大小不一的開發區,從形式上看不出一點農村的痕跡,但城市行政管理的各種職能並沒有隨之延伸到農村。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婚姻能夠維持,取決於雙方的合意,當婚姻關係的維持對一方或者對雙方失去其積極意義時,法律自然不能強人所難,而應更多的去關注婚姻解體而產生的遺留問題。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離婚能分割嗎,怎麼分?農村離婚婦女要在宅基地使用權益等問題上真正實現與男人同等的權利,確實需要不懈努力才能完成,需要各個環節的積極運作和協調。

上面就是關於農村民俗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知識。一般來説,在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分割中,婦女一般都不能分到相應的份額,這也是導致農村重男輕女現象嚴重的原因之一。所以在農村地區保障婦女權益問題是亟待解決的。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