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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怎麼分配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怎麼分配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具體來説,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