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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部分共同財產能約定歸一方所有嗎

只有夫妻一方簽字的借款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並非只看簽字就可以判斷的。還要看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否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用於共同生活的屬於共同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特情況是,借款人知道夫妻分別財產所有制的,只能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部分共同財產能約定歸一方所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