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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離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雙方夫妻在離婚之後最需要考慮的事情就是雙方之間財產的分割,對於離婚財產的分割我國《婚姻法》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離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吧。

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離婚財產分割保險

多數當事人都會忽略保險的分割與處理,實際上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有必要在離婚時一併明確地處理好。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1)財產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2)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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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財產 離婚 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