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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財產怎麼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訴訟離婚財產怎麼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我國離婚分為兩種不同的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還有一種是協議離婚,但是無論是哪一種都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訴訟離婚財產怎麼分割,原則是怎樣的吧。

一、離婚訴訟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一)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此可知,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首先應當由夫妻雙方自由處理,即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的體現,無論如何處理,只要符合當事人的意願,他人便不得非法干涉。如此處理,也有利於離婚後雙方生活的安定。

(二)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雙方都有分割財產的權利”。上述的“財產在誰手中歸誰所有”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判給一方,以及將到女方家落户的男方“淨身出門”等一些做法,都是違背男女平等原則的,以致在處理結果上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原則:

由於多種原因,我國關於財產方面的法律規定十分抽象,也很不全面。因此,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對於離婚婦女財產權益的保障就顯得欠缺力度。特別是對一些與個體户、爆發户離異婦女的財產權利保障,更顯得蒼白無力。這雖然是調整家庭關係應當遵循的一個原則,但在實踐中,仍有貫徹執行不力的現象。

(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只看財產的原有價格,還要看它的用途。比如,摩托車,價錢並不很多,但為一家生活所需,雙方為此爭要不休,分割時,就要考慮應給更需要的一方。又比如,從事某種職業所必需的物品,如專業書籍、專門工具和其他物品等儘量分給需要的一方,差價可以其他物品相抵,也可以作價折抵補齊。再比如,對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會影響使用的財產也應當作價分割。

(五)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對於由於一方的過錯而引起的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過錯的一方,應不分或少分。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把贓款、贓物等非法所得以及他人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對當事人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財產,應依法收繳。同時,也要防止某些人利用離婚的合法方式攫取他人財物或為圖謀財產而危害對方的行為發生。

二、訴訟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法院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判決也就是分割的時候,只能對其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作出處理,一般情況下是均等的進行分割,但需要適當的照顧女方、無過錯方。若是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