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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後離婚房子和錢我能分到麼

拆遷後離婚房子和錢我能分到麼

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為改善我國的城市面貌,越來越多的舊城區被改建。因改建而執行的拆遷對於人們來説真是悲喜交加,喜的是拆遷可以獲得不少的補償款,悲的是有的人因拆遷而牽扯到離婚的問題的,在財產的分割方面就遇到了難題。今天小編就徵對拆遷後離婚房子和錢我能分到麼?這樣一個問題作了一個資料的整理,大家隨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拆遷後離婚房子和錢我能分到麼

一、如果所拆遷的舊房是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補償政策如果是產權置換,不存在任何補差價的問題,那麼拆遷安置的新房,屬於婚前財產形式的轉化,仍然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無論經過多少年的共同生活都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翠花無權分割。

但如果在拆遷時,拆遷部門有對人員進行安置的政策,那麼安置面積和拆遷獎勵費、過渡費、人員安置費一樣,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被拆遷的房屋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也要進行分割。

二、被拆遷房的所有權是在二人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不論被拆遷房和拆遷房是否存在差價,人員是否得到安置面積,取得的拆遷房仍然是典型的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如果被拆遷的是公房,那麼這套公房如果是婚後取得,則拆遷安置的房屋也毫無疑問是夫妻共同財產。

若是婚前拿到的公租房遇到拆遷,這就要看當地的拆遷政策,如果根據公房面積給房子,那麼這個拆遷房就是婚前財產的轉化,仍然是個人財產。

但如果當地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除了對房屋的補償外,還有參考房屋內常住人口的人均居住面積最低保障,那麼毫無疑問,未來的分到的房子中包含有人員因素的面積,在離婚時,就會根據這個補償安置方案,將房子的置換面積、安置面積、補足面積劃分別定性,婚前財產的轉化,則為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財產的取得,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被拆遷的房子是夫妻父母的,婚後拆遷的政策是給錢,被拆遷人可以用這些錢購買低價的房屋,而購買面積是按照人數來定的,其中給的錢包括房屋補償款、人員安置費用、搬遷獎勵、過度週轉費用等等,父母直接通過兩個協議,將安置補償款直接轉化為一套120平的房屋(四個人的優惠面積),並登記在父母名下。

那麼這套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屋,離婚時能分割嗎?

拆遷協議內明確夫妻二人都列為了安置對象的,有夫妻的安置和補助,且該房屋的購房款直接從拆遷款中扣除的,那麼可以得出兩個結論——該房屋是拆遷安置房,夫妻和父母四人的安置和補助以及原房屋的價值最終都體現在這套安置房上。

所以雖然房產證上僅有母父母一人,但不能否認房屋權益與夫妻有關。

拆遷後離婚房子和錢我能分到麼?關於這個問題的解釋我們從以上四個方面能很清楚的看出來:如果房子是婚後的財產,那拆遷後肯定能分到;如果是婚前財產,則就只屬於個人;如果拆遷時有對你進行人員的安置,那就有份。如看了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可以詳詢365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