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範圍是怎樣的
當夫妻感情走到了盡頭之後,如果打算離婚就需要同時對財產、債務以及子女的問題作出處理。其中雖然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但首先要區分一下分割的範圍,畢竟夫妻之間的財產很多。那法律中規定離婚財產分割範圍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財產分割範圍是怎樣的
離婚時需要分割的財產主要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中規定僅僅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因為在夫妻財產中還涉及到了個人財產,但對於個人財產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進行分割的,不然就是對其中一方利益的侵犯。如果是由法官對離婚財產作出判決的話,那還需要遵循上述的分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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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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