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需要收據嗎?
離婚後財產分割需要收據嗎?
收到離婚協議財產一方,是不是必須寫收條,是倆個人的事情。如果倆人一致同意不用寫收條的話,也是可以的。
因為,離婚協議的財產部分實際上就是合同,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倆人已經互不信任,還是應該寫收條的好,這樣可以免得將來出現糾紛。
如果不寫收條的話,收到財產一方,在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上加上一句已收到協議中確定的全部財物也是可以的。
下面是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離婚時怎麼樣證明財產
1、財產是婚前取得的證據。
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結婚後,都屬於一方所有。這個財產的性質不會因為結婚年代的長短而發生變化,除非夫妻雙方對於財產的歸屬有了書面的重新約定。由於婚前財產範圍的確定一般是按照登記結婚的時間來確定的,登記結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登記結婚後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對於房產等不動產,由於我國普遍建立了登記制度,所以離婚時發生糾紛時,可以提交法定登記機關的登記證,以證明自己是婚前擁有了相關不動產的所有權。而對於首飾、電器等貴重的動產,可以提交購買這些物品時的發票,因為發票上是有購買日期的,所以根據發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確定購買的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從而判斷財產的歸屬。需要注意的是,在購買物品的時候,有的賣方給的不是發票而是收據,這種收據由於不是正規的票據,如果發生糾紛,而在庭審的過程當中,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該收據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不會採信收據,所以購買貴重物品時,要開立正規的發票。當然,如果沒有發票的話,是通過信用卡付賬的,也可以提交信用卡對賬單來證明財產的取得時間。
2、醫療費、生活補助費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證據。
3、財產明確歸一方所有的遺囑或贈與合同。
4、物品屬於一方專用的證據。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共同財產的證據
(1)涉及不動產的證據。在我國,不動產主要是指住房。由於我國實行的是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並存的二元經濟模式,所以住房的管理制度也就有些不同。一般來説,城市住房大部分屬於商品房,這些商品房都必須經過相應的產權登記,有權機關才會發給產權人房屋所有權證書。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有自己共有的商品房的話,在起訴離婚的時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而對於農村的住房,由於絕大部分屬於自建房,而且農村的房屋登記制度也不完備,所以房屋一般沒有所有權證書。但是農村建房涉及宅基地的審批問題,一般在建設房屋的時候會有宅基地使用證,而我國實行“地隨房走”,所以在起訴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宅基地使用證來證明相應的房屋產權歸屬。
(2)涉及動產的證據。離婚的時候,如果要求法院分割汽車、冰箱、電視等動產的話,一般來説,由於這些動產都直接歸雙方使用。一般都屬於婚後財產,採用實物分割或變價補償等方式平均分割。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離婚之後,是要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在分割財產的時候雙方是一定要協商清楚,簽訂財產分割的協議這樣雙方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而且如果互相還不能完全信任,是可以用其它文件來再次籤的,所以,處理雙方財產的事情只要雙方自願怎麼樣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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