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股權糾紛怎麼辦
財產分割1.63W
離婚時股權糾紛可以訴訟解決,關於離婚中的股權問題,有以下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於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採取不同辦法。
(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
由於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權的處理辦法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投資,雙方各佔一定的出資比例,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平均分。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合股投資,可以協商轉讓後再分,或是徵得其他股東同意,讓夫妻另一方也成為股東。3、夫妻雙方與他人合股投資,平均分配。
第三、夫妻協商一致將共同股權轉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法律實踐中,還有一種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權處理辦法:夫妻離婚時把股權當作房產或存款來處理,雙方決定將這部分財產劃轉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該股權交給夫妻一方託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東權利。只要充分尊重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該轉讓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第一款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於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採取不同辦法。
(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
由於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權的處理辦法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投資,雙方各佔一定的出資比例,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平均分。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合股投資,可以協商轉讓後再分,或是徵得其他股東同意,讓夫妻另一方也成為股東。3、夫妻雙方與他人合股投資,平均分配。
第三、夫妻協商一致將共同股權轉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法律實踐中,還有一種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權處理辦法:夫妻離婚時把股權當作房產或存款來處理,雙方決定將這部分財產劃轉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該股權交給夫妻一方託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東權利。只要充分尊重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該轉讓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第一款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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