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夫妻財產預定應當採用什麼形式來進行處理?

一、夫妻財產預定應當採用什麼形式來進行處理?

夫妻財產預定應當採用什麼形式來進行處理?

夫妻財產的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避免口頭約定可能產生的爭議。但是不能據此認為口頭約定一定不發生效力,如果當事人對口頭約定沒有異議,該約定應該

有效.這樣才符合民事活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公證形式具有確定性,其法律效力也要高於一般的書面約定,採用公證形式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現階段我國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當事人對婚前或者婚後財產約定採用公證形式,公證與否,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六)、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七)、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八)、禮金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九)、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舉證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注意:修訂後的民法典已經否定了婚前財產經過5-8年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婚前財產無論經過多長時間也不能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了。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財產的預定是可以在婚姻的續存之間而所來處理的,但前提在預定的時候雙方就要提前協商好,並且在約定的時候需要以書面的方式來進行處理雙方的所有事情,有合法的協議就能得到合法的保護,所以,一切都需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標籤:夫妻 預定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