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後離婚婚前財產是共有財產嗎
一、五年後離婚婚前財產是共有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經支付全部房款購買的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二、婚前財產包括哪些內容?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財產如何認定?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户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
只要沒有特殊的書面約定的,結婚五年後離婚,甚至更久的事實婚姻關係,雙方的婚前財產是互相不能要求予以分割的。所以,只要自己確認該部分財產確實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哪怕對方提起了訴訟要求分割,法律上也是不會支持的。因為婚前財產永遠不會隨着婚姻關係自動變為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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