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財產清單都包括什麼
一、離婚起訴財產清單都包括什麼
1.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特徵和數量。
2.原物購買時的價格,如存在購買物品的發票,應一併提交給法院。
3.財務購買日期、接受他人贈與的物品的日期、繼承財產的日期。在財產分割中,取得財產的日期對於確定其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起關鍵作用。
4.財產來源,即這些財產是怎樣取得的。
5.財產存放地點,不動產要寫明坐落地,物品要寫明存放處,存款要寫明賬號、存於何處。
6.物品現在的使用人
離婚案件,對夫妻雙方財產分割及爭議是一併處理的,法院是按要求分割的財產數額收取訴訟費的,因此,在立案時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律師建議經濟條件較差的當事人儘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一致,協議離婚的可能。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説,因為可以根據開庭審理時雙方爭議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自2007年4月1日之後,法院實行新的訴訟費收費辦法,如果夫妻雙方財產爭議數額不足20萬元,就不必為此動腦筋了,因為,對財產爭議數額在20萬元以下的,法院不再加收財產費了。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時婚內財產應該當平均分配,即使一方沒有經濟收入也是如此,在實踐中,離婚案件的具體財產分割需要按照具體情況來判斷,只有符合規定的共同財產才能平均分割,因此寫明一份有效的財產清單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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