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財產清單涉及債權的應該要如何寫?
一、離婚起訴財產清單涉及債權的應該要如何寫?
按實情寫,看是否屬於共同的債務,只要是共同的就應該要平均分配;
財產清單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清單,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指的是存在債權、債務的證據比如借條、欠條什麼的。
二、夫妻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三、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的債務一般在離婚時就要協商好,而且為了保障自己利益一般要寫在協議書裏面,因此,對於雙方債務在處理的時候就要認定好哪些是個人的,哪些是屬於共同的,只要慎得雙方同意,那麼就不會引起各種不好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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