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在國外財產保護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夫妻公司在國外財產保護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1、財產賬務保護控制
(1)財務部門:會計賬務應當全面反映企業所有的財產,有些屬於低值品的如果在會計賬上沒有反映的應當建立備查賬,同時要定期拷貝軟件或相關文件資料,避免記錄受損、被盜、被毀的可能性發生。
(2)行政部門:建立房屋、傢俱和各種辦公設備等資產管理台賬,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
(3)生產部門:生產部門應當建立機器設備管理台賬,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
(4)倉庫:對存貨進出應當及時開具票據、登記賬務,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
2、財產實物保護控制
財產實物保護控制要求企業建立財務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
日常管理控制
1)限制接近控制,嚴格控制對實物資產及與實物資產有關的文件的接觸,除了財產實物保管或人員可以接觸實物財產之外,其他人員限制接觸。
2)財產處置,財產增減應當嚴格按照審核審批控制要求辦理手續。
3)實物保管,現金由出納保管,其他人未經批准不得代收現金,機器設備由生產部門負責,房屋、傢俱和辦公設備由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存貨由倉庫負責管理。
定期清查制度
企業應當重視賬賬相符管理,只有確保賬賬相符的前提下,盤點工作才有意義,盤點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舉行,應當建立嚴謹的盤點制度和盤點流程。明確責任人,確保財產安全。
3、其他財產保護控制
二、境外財產離婚分割是怎樣操作的?
法院只能對夫妻財產中屬於中國的部分進行分割,當事人可以在當地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將房產變賣折現後再歸國以中國法律進行分割。
1,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的,按約定處理。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其實,無論夫妻的公司在國外還是在國內,對於夫妻而言,建立一套完善的財產保護措施這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企業的財務總監應該是深得夫妻信任的人才可以擔任此位。既然公司設在國外,那所採取的一系列財產保護的措施也應該符合該國的法律制度,我國的法律制度在其他國家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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