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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共有人擔保責任主要有哪些

一、夫妻財產共有人擔保責任主要有哪些?

夫妻財產共有人擔保責任主要有哪些

1、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夫妻一方擔保共同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

1、夫妻一方擔保共同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夫妻一方在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別人擔保的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債務真實合法就必須承擔。

2、如果是個人債務,未經另一半同意就抵押擔保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針對夫妻共有財產,其中一方當事人不能在不經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就用共有財產做抵押擔保,即便將來擔保人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了,實際上司法部門能執行的只是夫妻共有財產當中的一半。共有產權人對抵押擔保行為是有知情權和表決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