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三十年了婚前財產怎麼分?
一、夫妻結婚三十年了婚前財產怎麼分?
限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配。《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費等花費。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意:
1、婚前個人購房,婚後按揭還款 ,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2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於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於“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後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不管夫妻雙方結婚多久,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會因為婚姻關係進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當然如果雙方有財產約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在婚姻關係中是一方個人財產的,那麼在離婚的時候這部分財產是不會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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