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半離婚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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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男女結婚前彼此心裏都很歡喜,看到和聽到的都是對方好的一面。但是結婚後處一段時間後才發現夫妻之間性格不合,存在很長的距離,無法繼續相處下去。可是,結婚領證容易,離婚分家難。結婚一年半離婚財產怎麼分?那麼,下面本站小編就此問題進行簡單的解答。
針對你提的問題,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的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無論婚姻多長時間,只要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都可以依法進行分割。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如果對方有過錯,你可以適當多分財產以作補償。但一般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就離婚要求精神損失費或青春損失費的,法院不會支持。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離婚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等問題。財產又有夫妻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財產。離婚時法律規定只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你要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是不可以分割的,家庭財產是要要按家庭成員按份分割。這只是我的建議,希望能給你小小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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