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要求分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分居兩年要求分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後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於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於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對於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後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佔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後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一)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二)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三)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離婚財產的分割需要當事人進行事前的協商,如果無法解決,就需要自己依靠法律手段進行權益維護,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這樣自己就可以進行有效的處置,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在問題的解決過程中需要一定的證據支持,因此自己要積極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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