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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哪個效力更高

夫妻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哪個效力更高

夫妻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哪個效力更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就是夫妻約定財產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夫妻約定的效力可以表現在三方面:

1、約定財產製對法定財產製的效力

約定財產製的效力高於法定財產製,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才適用法定財產製的規定。

2、約定財產製的對內效力

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製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

其一,依法達成的約定夫妻財產製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其二,約定夫妻財產製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

其三,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約定夫妻財產製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

3、約定財產製的對外效力

我國規定的三種約定財產製類型中,由於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對各自的財產是獨享權利,對財產債務也是各自承擔,因而這一約定不僅影響夫妻的財產關係,而且對第三人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由於我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僅要求書面形式,並不要求當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對分別財產制下,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採取了極為嚴格的條件,即必須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內容的,才對其發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在此情況下,夫妻一方需要舉出確切的證據,證明其在與第三人交易時,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情況,否則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所以在《民法典》的規定當中約定財產製的效力是更高一點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財產約定應該採用書面的形式,這樣在雙方的財產約束當中才會優先於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