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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誰更優先?

一、夫妻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誰更優先?

夫妻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誰更優先?

夫妻約定財產製更為優先,夫妻約定財產製度體現了平等、自願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是合同,在約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響;隨着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也日益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製度是可取的,這實際上是在私法領域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中國《婚姻法》着眼中國具體實際,本着約定先於法定、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保護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財產權益和維護第三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兩種夫妻財產製度。

二、夫妻約定財產的範圍

我國現行立法對夫妻財產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製的具體含義是: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全部歸夫妻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財產的所有權的夫妻財產製度。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費用;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限定共同財產制,也稱部分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一定範圍內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之外的部分歸各自所有的夫妻財產製度。

夫妻約定財產的具體範圍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財產的具體認定也可以堅持一方財產一方所有,共同財產公平分割的原則來進行認定,但雙方可以對一方財產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的,那麼是可以按照規定來進行處理的。

標籤:夫妻 財產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