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我們知道在建立夫妻關係之前個人的財產是屬於個人所有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屬於共同的財產的。但即使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也可以約定歸各自所有,那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怎麼樣?本站為您介紹。
一、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法律效力:
夫妻約定財產的效力體現在三方面:
第一、約定財產製對法定財產製的效力。
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約定財產製的效力高於法定財產製,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製的規定。
第二、約定財產製的對內效力。
約定財產製的對內效力是指該約定對夫妻雙方產生的拘束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關於婚前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的約定一經作為,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各方應按約定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婚姻終止分割財產時,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部分或約定無效的部分,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
因此,只要夫妻在財產約定中符合約定的一般條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其約定沒有發生對外效力,對內效力亦應承認。夫妻一方無法證明善意第三人知道其財產約定而連帶清償債務後,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約定財產製的對外效力。
約定財產製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雙方對財產所作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夫妻約定財產的約定條件和方式
夫妻對財產關係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還要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為該約定是基於配偶這一特殊身份發生的。
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
它以婚姻關係為基礎,從屬於夫妻關係,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係而存在。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係的約定,不屬於夫妻財產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夫妻雙方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對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終止該約定。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夫妻財產閲讀的法律效力的解答了,夫妻之間是可以約定財產製的,但是這個只是相當於合同的效力,只是在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對外不能對抗。如果要有對抗的效力,則第三人明知。如果您還有疑問,請聯繫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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