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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2021年

兒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2021年

近年來隨着機動車輛的增加,使得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率也在不斷上升,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輕則造成財產損失,重則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帶來的傷害是不容忽視的,有過錯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下文本站小編以兒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為主為大家做具體介紹。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説”,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普遍的以户籍為準,城鎮户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户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説有問題,但這是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説”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沒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户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户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户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

三、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

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儘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四、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這條説什麼呢?就説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於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兒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具體內容要參照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確定賠償標準,交通事故帶來的損失有很多種,現實由於交通事故導致人死亡的案件也不在少數,由於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傷亡的賠償標準一般按年齡的大小來計算年限,再結合人均年收入進行計算總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