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怎麼分割?
隨着社會的發展,離婚率也在不斷的上升,離婚時對於財產分割也成了一大問題,雙方往往會因為財產產生更多的矛盾,尤其是房屋的問題,都互不相讓無法協商一致,那麼在法律上,關於房屋財產的問題,離婚時應該如何分割?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説,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按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
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説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複雜的情況。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 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 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 權直接判決。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是比較複雜的,通過以上文章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房屋財產的分割有很多種情況情況,我國法律也是有明確的規定,人們應該提高法律意識,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文章的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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