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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案外人該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案外人該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案外人該如何處理?

離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財產解決方式。對該種涉及案外人財產的處理有兩種做法,一種是離婚案件先中止,然後要求離婚當事人先對該財產通過訴訟進行確認,在夫妻雙方的財產份額確定後,再恢復離婚案件的處理;另一種做法是離婚案件先進行處理,等離婚案件處理結束後,再由離婚當事人另案訴訟對該財產進行處理。由於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序只允許夫妻雙方作為當事人參與,當夫妻雙方爭議的財產牽涉案外人利益時,案外人無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該財產不予以處理。當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確認相關權利的訴訟後,才能再次就該財產進行分割。

首先,案外人不能作為第三人蔘加到離婚訴訟中來。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民事訴訟法設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實現訴訟經濟。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或者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離婚案件要求人民法院在解決離婚糾紛的同時、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原則上一併處理,但該複合性並非需要絕對一併處理而不能分開處理的。如離婚案件當事人僅的,應予准許,法院僅就應否離婚進行審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可由當事人另行起訴。此外,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如達成對部分財產和糾紛或子女撫養問題另行處理的合意,系對權利的處分行為,法律亦未禁止。離婚案件的訴訟標的是婚姻關係,人如能參加訴訟則排除其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之可能,根據排一規則,只能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案件判決離婚時,因為涉及財產分割,確實可能影響其權益,依上述法理債權人似乎可作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離婚案件有離和不離兩種可能,在判決(調解)不離的情況下,第三人的地位就無從存在。且由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也是不符合不訴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的。

其次,離婚案件不宜處理案外人的財產。離婚訴訟中,由於案外人不能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如果人民法院將涉及案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處理,則有可能出現兩方面問題:一是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的請求進行了審理,即作出了支持案外人請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請求的裁判。但由於案外人沒有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的判決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可能會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人民法院不予考慮案外人的請求,直接在離婚訴訟中對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訴權。如果案外人通過其它方式證明自己對有爭議的財產擁有權利,則導致了原審判決錯誤,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時,不宜一併處理。

目前,我國在審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涉及第三人的案件時一般為了保障三方的利益,都會盡量將三方分離開來進行審理。夫妻雙方在進行財產分割一般是本着平等分割的原則,但如果婚姻中存在過錯方或者其中一方有特殊請求的一般會尋求法律處理,按照法院判決結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