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婚前房產離婚如何分?
一、對於婚前房產離婚如何分?
婚前房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但是以下情況例外:
1、結婚後,擁有房產的一方主動將房產贈與給另一方的。此時,婚前個人財產成為夫妻共有財產。這種情況最典型的就是婚前買房寫在個人名下,此時房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但結婚後就房產辦理了增名手續,即將配偶的姓名增加進了房屋不動產權登記證的所有權人一欄,並且房屋不動產權登記證所有方式或份額一欄中顯示為共同共有。這一行為視為房產的原所有人對其配偶的贈與,房產成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房產在購買時並不是個人全部出資,而是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這種情況下,即使在結婚前房產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也不能完全視為是個人的婚前財產。離婚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婚前房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1、婚前一方出資,並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購房,而另一方未出資。在這種情況下,此房應屬於出資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資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出資是因雙方達成婚後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會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全額出資,但以另一方名義購買,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婚後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出資的,對其將不利。
4、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但是一方出資,如果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如果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另一方的出資會被認為對未出資方的贈與,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又無按份共有的約定,該房會被認定為共同共有。如果產權證上明確按份共有,或者雙方有書面約定,雙方按份共有,如雙方結婚不成無法繼續居住,可由一方將產權份額出售給另一方,或由法院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房產產權形成原因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婚前財產的具體事項也是需要基於雙方協商的意見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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