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離婚房產分配法是如何規定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要公平分割。
1、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該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具備法定的形式)。
2、如沒有約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婚前財產均歸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存續而發生轉變(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財產由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原則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須優先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存續其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如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義務較多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也應當予以補償。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6)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②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7)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②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③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④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8)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②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10)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配偶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獲得的財產與婚前財產為共有、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和部分共同所有。這種協議如果是口頭的,是不確定的,容易引起爭議。因此,法律規定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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