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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暴離婚沒有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婚姻家暴離婚沒有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家暴離婚沒有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家暴離婚沒有財產的規定是《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配偶卻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訴訟離婚時未提起損害 賠償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 8 條第 2 款的規定,當配偶一方的人格權遭受對方非法侵害,並導致嚴重的精神後果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過錯方承擔包括交付相應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民事責任。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

第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第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為,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第三、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願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第四、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徵;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第五、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對於大多數人來説的話,他們結婚就是為了過上一個幸福美滿快樂的生活,所以如果存在着家暴這樣的一種暴力行為的話,肯定是在精神上以及在肉體上都會遭受到慘痛,其實是可以選擇離婚的,一般情況下判離的可能性也是比較大的,而且還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