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適應訴前財產保全?
一、離婚是否適應訴前財產保全?
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件可以適應訴前財產保全,離婚可以做財產保全,如果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因情況緊急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離婚訴訟中,往往會有一方當事人需要通過申請財產保全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實際情況中,訴訟保全申請卻很難得到法院的批准。主要原因在於: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條件過高,當事人無力承受。訴前的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
二、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三、離婚申請財產保全流程是什麼?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夫妻中的一方因為感情破裂而起訴離婚是非常常見的民事案件,如果一方在起訴以前認為對方有轉移財產的嫌疑,有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財產利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是申請也有一定的條件,法院在受理後認定證據確鑿的,可以批准適用於訴前財產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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