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財產分割如何分?
一、公積金財產分割如何分?
1、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抄需要進行襲平等分割。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百實際取得或度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均分,只是分割時應當先嚴格分清時間上是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只有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才能分割。
2、對於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3、對於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於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4、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只能專款專用。必須是用於購買房屋或者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等情形,或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5、公積金雖屬於個人所有,但部分權能卻受到了限制,並不同於一般的人民幣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條件的情況發生,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應當計算出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可以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予以各半分割,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折價款給付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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