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的其他財產應該怎麼分配?
離婚時雙方的其他財產也要按共同平分的情形來進行分配,但如果其它的財產是屬於個人的財產,那麼雙方就不能進行分割;離婚時在分配的時候就會按民法典的條款來進行辦理,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 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1、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該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具備法定的形式)
2、如沒有約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婚前財產均歸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存續而發生轉變(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財產由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原則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須優先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如果夫妻財產中攙雜了子女的財產,離婚時不得損害子女的財產權益。
(4)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存續其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如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義務較多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也應當予以補償。
(5)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6)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應當予以返還。
a、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b、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b、c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8)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9)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10)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b、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c、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d、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11)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b、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會積累一些共同財產,此時這些財產是需要進行分割之後,才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對於夫妻一方購買了公司的股票,或者是某個公司的股東、某個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等情形,此時這些財產一般不能隨意進行分割,夫妻另一方一通常只能獲得相應價款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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