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產在離婚時應當如何分配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一般來説,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在婚後仍然為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但是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説雖然是婚前購買的房產,但婚後允許自由約定,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這樣婚前財產就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了,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外,即便沒有約定為共同所有,如果該房產為按揭購買,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該不動產權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婚內共同所還的貸款以及這部分貸款對應的增值部分,應當在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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