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取得的股權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取得的股權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
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後收益是基於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後者則為共同共有。
二、民法典中規定的夫妻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股權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是長期性的,那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僅界於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股權收益。另外,有些股權投資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才發生的話,夫妻之間在分割股權的時候也要充分考慮到其他股東的利益,因為股東的更名不是能單獨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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