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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財產轉移怎麼防範

關於離婚財產轉移怎麼防範

一、關於離婚財產轉移怎麼防範

1.首先要明確夫妻對財產處理法律權限。根據法律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個人財產未經協商只能由個人處理,而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明白了這一點,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氣壯地按規定處理財產,而不必考慮怕影響情感等因素。

一旦發生夫妻關係將要破裂的情況,為防止一方單方面處置財產,夫妻雙方最好不要像人們平時所做的那樣把財權交給一個人。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特別是對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贈等名義將財產轉移的情況,決不可掉以輕心。

2.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婚前協議。這是比較可行的辦法。夫妻雙方可以通過訂立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歸屬。為了使協議書具有更大的法律穩定性,可以進行公證或者是律師見證。婚前財產公證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後果。

3.進行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在離婚訴訟時也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訴訟保全,或者在離婚訴訟前,先向法院申請財產訴訟保全。

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現實生活中,夫妻之間由於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的現象是非常常見的,因此對於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就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熱點。一般情況下是通過協商分割,在協商無果產生糾紛的時候,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衞自己的正當權利。

標籤:離婚 財產 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