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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新法舊法如何適用

新舊法衝突適用規則應體現為新法優於舊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當新的行政法律規範與舊的行政法律規範相沖突時,除舊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新法,即對新法生效後發生的事件適用新法,對新法生效前發生的事件適用舊法。但當新法明確規定有溯及力時除外。
對於行政相對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間不同時如何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指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後,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2)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3)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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