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犯罪管轄地如何認定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二)電信網絡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後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對因網絡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係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域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七)公安機關立案、併案偵查,或因有爭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指定立案偵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八)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後,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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