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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關係客體

電子商務法律關係是有關於電子商務法系的公共的法律與私有的法律加在一起所組成的,所以,它是屬於民商式的法律關係的。那麼我們所説的這個民商式的法律關係,它的客體是什麼呢?

電子商務法律關係客體

電子商務法律關係客體

客體就是它的主體施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事物。接下來我們就來介紹一下包含在內的幾種客體,分別是包括貨幣在內的各種物、財產中屬於智慧財產的、一些行為還有每個人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利益。

1、包括貨幣在內的各種物:在我們平常的生活中所出現的民商式的法律關係,基本上都是和物有一定的關聯的。例如,借款或者貸款之中的一些關係,將東西贈送給別人的之間的一些關係。由此可見,有關於民商式的法律關係中最常常出現的客體就是我們在上面所講述的物。

2、財產中屬於智慧財產的:那麼智慧財產是什麼呢?它就是通過人的腦力勞動的努力所產生的一種平時我們經常説的精神財富。它不像物一樣是有形有體的,但是我們平時都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而且它可以在日常的生產活動中給我們帶來一定的幫助。所以可以看出它對我們來説是有一定的存在價值的,並且在商業活動中同樣會發揮它所能創造的價值。綜上所述,屬於財產範疇的智慧財產同樣是我們所講的客體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3、一些行為:這裏所説的這部分行為指的是社會中的公民或者是具有法律保護的法人們出於自己的意願所完成的一些活動。這些活動可以使民商式達成它所具有的權利以及完成他們所要履行的義務,並且也可以改變或者是結束上面所説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活動必須對權利和義務同時起到作用。如果説放到了現實生活中,通俗的來説就是指個人平時所完成的以及為他人所提供的一些服務。上面我們所講的行為必須是已經特別的規定下來的,有着能與它們所對應的在民商事方面的那些權利和義務,我們完成這種行為,然後才能夠去實現那些有着特別規定的活動。

4、每個人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利益:我們所説這些個人身上所特有的利益很簡單,因為它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也是我們平時最為注重的,包括我們身體的健康狀況、我們的名字、我們所獲得的一些榮譽、我們在社會上的地位、我們的臉面的表和裏等等。我們很清楚,這些雖然不是我們本身,但它們都是與我們的整個生命無法分開的,那些能夠幫助我們達到這些的樂觀存在的東西,也就是我們所要闡明的與每個人自身所特有的利益有關的客體。

《電子商務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從上面對有關於民商法律關係的所特有的客體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知道,電子商務法律關係與它是一樣的,同樣也是它對應的主體所應該具有的權利以及應該去完成的那些義務所對應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