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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立案標準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立案標準

本罪為結果犯,只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即對引起嚴重後果的罪過形式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本罪的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